物权完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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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客体1、物权的客体须为有体物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3、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4、须为独立物一物一权的含义1、含义: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2、缘由:(1)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便于公示,保护交易安全3、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2)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3)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

2、和数个担保物权“一物”(1)独立性:独立存在而不是物的某一部分;(2)单一性: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一权”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意义动产不动产权利设定仅能设定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除留置权和质权之外的物权均可设定物权变动交付作为变动要件登记作为变动要件诉讼管辖普通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内容或者性质相抵触的物权。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表现:一物二卖;破产清算时的担保物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①先

3、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②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③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④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⑤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动产担保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例如,抵押权(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4、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物权的保护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1、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34条)(1)构成要件:①需由所有人行

4、使②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为无权占有人③相对人对所有物的占有必须为无权占有(2)法律效果:所有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效果为所有物的返还及,即占有移转于所有人。2、妨害除去请求权(物权35条)(1)构成要件:①请求权人必须为物权权利人。②必须有相对人不法妨害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2)法律效果:除去所有权行使的障碍,使其能恢复正常。注意:仅有物权法34,35条为物权请求权,其余均不是物权请求权。3、危险消除请求权(1)构成要件:妨害所有权行使的危险已经出现,至于危险到何中成都,应一般社会概念而定。(2)法律效果:排除已存在的危险,使物权避免可能产生的侵害。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导致

5、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停止侵害请求权物权法定原则(须会判断物权类型,以及是否是我国认可的物权变动类型)1、概念: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

6、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举例: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举例: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的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如:不得约定流质契约(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举例: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

7、权,如果抵押人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2年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举例:物权法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2、违反的法律效果①物权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②部分违反该原则的,除去该部分之外,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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