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法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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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士技能檢定法規解析報告人: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第一科黃孟男前言技能檢定意義:按照一定的標準,透過學科與術科測試,對各級各類技術人員所具有技能的專精程度加以測定,測試合格者由政府或公證機關頒發技能證書,作為個人執業、就業及升遷依據的一種制度。檢定效用:技術士證持有效用核心價值:程序與內容(信度與效度)檢定價值創造:公信力技能檢定法源〈職業訓練法〉第31條: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第一項〉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第二項〉技能檢定法源〈職業訓練法〉第33條: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

2、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第一項〉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第二項〉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制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第三項〉技能檢定委託法規權責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共計8章,55條第一章 總則§1-4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5-11第三章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12-19第四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

3、具設備評鑑與補助§20-30第五章 監評人員甄審訓練與考核§31-39第六章 題庫設置與管理§40-46第七章 技術士證發證與管理§47-50第八章 附則§51-55技能檢定委託法規權責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共計10章第一章 總則§1-2第二章 職類開發§3-6第三章 規範製訂§7-9第四章試題命製與閱卷§10-16第五章測試作業程序§17-23第六章學科監場及術科監評§24-32第七章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33-48第八章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49-56第九章偶發事件之處理§57-62第十章 附則§63-64◎專案檢定學術科測試工作手冊

4、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法規命令: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工作手冊。技能檢定委託法規範圍效力行政程序法〈90.1.1施行〉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第16條第1項

5、〈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委託行使公權力法規效果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技能檢定委託法規意涵公權力:部分委託〈權力限制〉責任承擔:

6、建立客觀評量標準〈效標〉,公開的測試程序,提供應檢人展現技能專精程度的公平環境〈信度〉權力限制與責任承擔:公信力實務探討學術科測試:1.學科測試:全國〈分3梯次〉、專案、在校生〈分工科及商科〉、統一在同一日辦理測試。2.術科測試:前10日資料通知報檢人、攜帶工具。學科監場與術科監評:學科遴聘合格監場人員、術科遴聘合格監評人員術科測試場地:1.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以實作為之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發證辦法13條)2.機具設備合格、材料、場次與崗位數。免術科測試(§11)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及國

7、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得免試術科測試之相關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委託依據(第12條)得為不特定對象辦理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專案技能檢定委託依據(第12條)得為特定對象及特

8、定目的辦理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專案技能檢定種類(一)(第15條)公共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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