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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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税收政策解析增值税专题之固定资产2012年11月1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范围(1)财税〔2008〕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

2、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2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范围(2)财税[200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

3、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

4、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

5、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3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处理(1)2008-12-18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营业税业务),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

6、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上述情况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可以全额抵扣;但如果只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4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处理(2)2008-12-18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7、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既..又..”的规定并不冲突。应该理解为“仅”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

8、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12-19(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1-19(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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