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 简体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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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法规(EC)No1907/20062006年12月18日化学物质注册、评估、授权和管制(Evaluation,Authoris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REACH),成立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uropeanChemicalsAgency),修正法规「Directive1999/45/EC」,并废除下列各法规:「CouncilRegulation(EEC)No793/93」和「CommissionRegulation(EC)No1488/94」,以及「CouncilDirective76/769/EEC」和「Commissio

2、nDirective91/155/EEC」、「CommissionDirective93/67/EEC」、「CommissionDirective93/105/EC」和「CommissionDirective2000/21/EC」。欧洲联盟所属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其中之第95条,考虑到欧洲委员会(Commission)的提案考虑到欧洲经济暨社会委员会(EuropeanEconomicandSocialCommittee)的意見考虑到欧洲区域委员会(CommitteeoftheRegions)的意見依照「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定之程序

3、执行鉴于:(1)本法应高度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物质(自用、在制备和成品中)的自由流通,并增进竞争力和创新。本法也应推动新的物质危害性评估方法之开发。(2)物质内需市场的有效运作只有在对物质的相关规定不因会员国而有明显差異的状况下达成。(3)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高度保护应在化学物质的立法中被确保,并以永续发展为目标。本立法应以无差别待遇的形式适用,无论物质是在国内交易或依照共同体国际承諾在国际市场流通。(4)依照2002年9月4日约翰内斯堡高峰会(theJohannesburgSummit)针对永续发展采行的执行计划,欧洲联盟预定于2020年前达成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降到最低

4、的目标。(5)本法之实施应不可与共同体之工作场所和环境立法冲突。(6)本法应致力达到2006年2月6日于杜拜达成之「国际化学管理之策略方法」(StrategicApproachtoInternationalChemicalManagement,SAICM)。(7)为保内需市场之健全以及确保人身健康之高度保护,特别是劳工的健康,以及环境,必须确保共同体内的物质制造符合共同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出口之物质。(8)应特别评估本法对中小企业的潜在影响,以及避免对中小企业有所不公。(9)共同体内实施的四项化学物质管制法规为:1967年6月27日之「CouncilDirective67/548

5、/EEC」,针对有害化学物质之分级、包装和标示之法律规范和管理条例;1976年7月27号之「CouncilDirective76/769/EEC」,是用于会员国间针对特定有害化学物质和原料的买卖管制、使用之法律规范和管理条例;1999年5月31日欧洲议会和委员会之「Directive1999/45/EC」,是用于会员国间针对有害化学物质之分级、包装和标示之法律规范和管理条例;以及1993年3月23日之「CouncilRegulation(EEC)No793/93」针对现有化学物质风险的评估与管制。对此四项法规的评估发现共同体法规对化学物质的管制运作有諸多问题,造成会员国间法律、

6、法规和管理条例之不统一,直接影响化学内需市场的运作,而且必须依据事先防范原则,进行更多工作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10)在暂时仓储受海关托管、私人场所或私人仓储准备再输出或是转运之物质非在本法所规范下使用,无本法之适用。危险物质之运输和以铁路、公路、内陆水道、海运或是空运之危险制备的运输,因上开运输方式已有立法管制,故无本法之适用。(11)为确保可使用性并持续推动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本法内不将废弃物视为物质、制备或成品。(12)本法所要建立新系统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鼓勵并并在特定情形下确保高争议之物质最终可为具经济效益和可行技术的适当低危险物质或技术取代。本法不影响劳工和环境的

7、保护法规,尤其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保护劳工工作时免于暴露于致癌或是基因突变的法令「Directive2004/37/EC」(CouncilDirective89/391/EEC第16条另有六项规定)和1998年4月7日保护劳工工作时免于暴露于化学物质的「CouncilDirective98/24/EC」(Directive89/391/EEC第16条第1项内另有14项规定),要求雇主必须以可行之技术或是以低危险物质取代危险物质的方式,排除有害物质。(13)本法应不和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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