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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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与预算调整,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荆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第二章变更条件及原则第三条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一)工程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

2、际,无法施工的。(二)工程设计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四)因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地质土壤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的。(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工程重复建设的。第四条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先报批后变更的原则。严格执行变更申报和审批程序6,严禁先实施后报批。(二)符合设计规范的原则。必须符合《

3、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4-2011)的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或超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范围。(三)投资总额不变的原则。因规划变更造成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原批准预算的,超出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四)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预算不应超过原批准预算30%;单项工程变更调整预算不应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30%;单体工程只能变更一次。(五)关键指标不变的原则。变更后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应低于立项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变更不得超出项目区范围,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六)取得

4、一致意见的原则。规划设计变更应按照群众有要求、乡(镇)有意见、专家有论证、集体有会商、变更有公示和上报有审批“六有”程序进行,并遵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第三章变更程序第五条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并成立规划设计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为:(一)变更预受理。工程变更预受理由项目业主代表具体负责。1.提出申请。因村组群众要求变更的,由变更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2.组织资料。施工单位根据村组意见,向监理单位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论证

5、申请表”、“工程变更初步方案”、“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影像照片等内容。变更方案应从技术的角度详细叙述变更的原因、内容、预算工程量以及变更的必要性。3.监理审查。监理单位接受变更申请后应组织初审,然后会同6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审查,并分别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论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土地整理中心规划设计组。(二)实地踏勘论证。县土地整理中心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由规划设计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项目业主代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乡镇指挥部、村组干部或群众代表共同进行踏勘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和处理方案,决定是否

6、受理变更申请,并出具“工程变更踏勘论证报告”。(三)进入变更程序。踏勘论证意见经参加人员会签并报整理中心主任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1.提出正式申请。由变更工程所在村委会出具“增、改意见书”,“增、改意见书”经工程涉及村和群众代表签字盖印后交施工单位。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通知单”。2.组织变更资料。施工单位根据经批准的踏勘论证意见,向监理单位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增/改意见书”、“变更工程施工方案”、“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影像照片等。

7、3.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接受变更申请后应组织初审,然后会同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代表分别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工程计量报验单”签署意见后,再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发函。4.变更设计预算。由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预算,并形成变更说明、变更后的工程施工图、变更前后工程量及预算调整对比表等资料。变更设计及预算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规划设计组审核。变更预算应由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四)变更设计公示。完成变更设计形成方案后,乡镇指挥部应将变更方案在项目所

8、在地张榜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存档。公示期不少于一周。6(五)组织业务会审。变更设计及方案形成后,由土地整理中心召开主任会议进行业务会审,再按程序报批。对涉及增补投资、使用工程暂列金或重大工程变更的,应提请县国土局党委集体决策。(六)变更工程实施。经批准后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变更资料一式五份,其中二份送交工程实施组下发到项目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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