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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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设

2、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创新推动奖三个奖项,每年评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2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4项,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6项,每项奖励1万元。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1万元。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

3、并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实施产业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含3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三)被推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

4、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推进我市该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价值;(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

5、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

6、候选人:(一)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负责人;(二)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的科技、人才等资源,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各种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负责人;(三)关心、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合作,引进科

7、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干部、新闻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第九条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4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第三章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推荐:(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慈东工业区管委会;(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经市科

8、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四)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3名以上(含3名)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联名推荐。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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