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章 地下铁路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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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56章地下铁路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及与其相关的目的作出规定─  第556章 第16条在专营权下的失责行为  为施行第17及18条,如出现以下情况,地铁公司即在专营权下有失责行为─  (a)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出现─  (i)地铁公司在重大程度上没有履行在营运协议下的某项义务;或  (ii)地铁公司在重大程度上已没有或相当可能会在重大程度上没有按照本条例营运铁路,  而该种情况导致或相当可能会导致─  (A)出现严重服务停顿;  (B)在铁路乘搭列车或在铁路处所内的人的安全受到危害,以致相当可能会导致他们严重受伤;或  (C)在铁路乘搭列车或在铁路处所内的人严重受伤或死亡

2、;或(b)地铁公司展开自动清盘或有清盘令就地铁公司而作出,而“失责行为”一词则须据此解释。  第556章 第17条可补救的失责行为  (1)凡局长觉得地铁公司有失责行为,并觉得该失责行为是可补救的,局长可向地铁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地铁公司─  (a)对该失责行为作出补救,或采取令局长满意的措施或作出令局长满意的安排,以确保该失责行为得到补救;及  (b)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期间(该期间在有关情况下须属合理)或在局长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作出上述补救或安排,或采取上述措施。(2)除非情况有需要,否则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期间不得少于28天。  第556章 第18条专营权的撤销 

3、 (1)凡─  (a)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报告,指出地铁公司违反根据第17条送达的通知书;或  (b)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觉得地铁公司有失责行为,而局长已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报告,指出该失责行为是不可补救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指示局长向地铁公司送达通知书,规定地铁公司提出因由解释为何不应根据第(5)款作出命令。  (2)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须指明是就第(1)(a)款或是就第(1)(b)款而发出的,而─  (a)就第(1)款(a)段而发出的通知书,须载有该段所提述的通知书的详情及局长报告的摘要;  (b)就第(1)(b)款而发出的通知书,须指明有关失责行为的性质。(

4、3)地铁公司可在由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28天内,或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书面申述,提出因由解释为何不应根据第(5)款作出命令。  (4)在根据第(5)款作出命令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根据第(3)款作出的任何申述,以及(如适用的话)第(6)款所提述的任何事宜。  (5)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地铁公司并没有提出充分因由解释为何不应根据本款作出命令─  (a)而他觉得有关失责行为是可补救的,并且觉得─  (i)局长本应根据第17条送达通知书但却并无送达,或任何已送达的通知书的条款不合理;及  (ii)该失责行为仍可

5、补救,  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指示局长根据第17条送达通知书或另一通知书,而该等通知书的条款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或(b)在其他失责行为的情况下,如他觉得撤销专营权是公正和合理的话,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第(8)款规限下,藉命令撤销专营权。(6)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5)款行使权力时,须考虑有关失责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因地铁公司不能控制的情况所导致。  (7)根据─  (a)第(5)(a)款作出的命令须送交局长,而局长根据第17条送达的通知书则须附有该命令的副本一份;  (b)第(5)(b)款作出的命令须送达地铁公司,并须于送达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

6、。(8)凡本条所述的程序与某事宜有关,而该事宜为根据第53(1)条提出的上诉的标的,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该宗上诉被裁定或放弃之前,不得根据第(5)(b)款作出命令。  (9)政府无责任就根据本条作出的专营权的撤销支付任何补偿,但根据第20条须付的补偿除外。  第556章 第19条政府使用铁路财产  (1)凡专营权根据第18条被撤销,或专营期已届满而没有根据第5条获延续,政府、政府的代名人或政府指定的第三者可接管地铁公司于专营权方面或在与专营权有关连的情况下在该项撤销发生时或专营期届满时所使用或保存的任何财产,并可视乎其认为合适而将该财产用于铁路运作。  (2)根据第(1)款接管

7、的财产可按以下规定的期间予以保留─  (a)首段保留期间不超过2年,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及  (b)以后接续的每段延续期间均不超过6个月,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而有关任何该等决定的公告须在宪报刊登。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及在不抵触第(5)款的规定下,于本条所指的保留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或于保留期间届满时,根据第(1)款接管的财产可归还地铁公司,或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款另作处置。  (4)于任何财产根据第(2)款被保留的期间内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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