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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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它是在1997年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原《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部重要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颁布的《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总体框架,将原《条例》13章修订为15章和附则.《条例》共178条,原《条例》共172条.其中,对原《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96条;对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从《条例》和原《条例》"变"与

2、"不变"的比较中,我们更能深刻领会到这一党内法规与时俱进,善于继承、勇于创新的本质特征.四大继承:成功做法得以传续一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二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在使用或者提拔上应当受到限制的规定.三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比照的规定.即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应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四是继承了原《条例》关于对违纪党员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

3、益和其他利益应当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纠正的规定,不让违纪者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好处.十大创新:与时俱进增添新规一是顺应时代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24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

4、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四是为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五是明确规定基于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条款,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或者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六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因犯罪而被判刑(含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七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条例》规定,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

5、,党组织可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法党员进行相应的党纪处理,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八是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做出明确处理规定,防范违纪后外逃者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好处.九是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十是借鉴《刑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了原《条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七大扬弃:过时做法不再写入一是废除了不予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条例》认为,只要有违纪情

6、形,无论情节轻重都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二是废除了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原《条例》第91条规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健全完善,并且2001年4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三是废除了重复、多余的条款.原《条例》第136条规定,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应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这些行为已属失职、渎职,《条例》第12章对此已有原则处理规

7、定.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另外,原《条例》第152条对有关武器装备和枪支弹药的规定,有关行为已属犯罪,应当依法判刑,依照《条例》总则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四是废除了关于户籍工作的过时条款.原《条例》第153条规定,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鉴于近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已做出较大调整,原《条例》规定情形已经不再突出,因此,对该条不再写入.五是废除了体例不一致的条款.原《条例》第163条曾对"失职错误"做出了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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