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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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0013D392112C一、道路交通违章处理须知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1、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2、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被处以以下处罚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听证: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罚款数额较大处罚的;  (3)强制车辆报废的;  (4)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的。  5、当事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1)听证须知  ①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  ②持听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④进行申辩和质证。  (2)申请复议须知  ①交复议申请书;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③持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①交行政诉讼申请书;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③ 交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  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以公安部第45号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为依据。  7、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执勤民警对违章当事人不作当场记分,当事人持民警开具的有关凭证到执行机关窗口接受处理,由窗口的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再将记分的情况录入计算机。  8、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记分办法  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使用  《记分卡》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  10、《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换发  《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年度换发:《记分卡》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的时间与驾驶员年审时间相同,驾驶员到县级交警大队换发。  (2)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到市级交警支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其它准驾车型的到县级交警大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  11、《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补发  《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办理。  12、境外人员使用、换发、补发《记分卡》事宜  境外人员持有国内驾驶证,应到发证所在地申领《记分卡》,《记分卡》的使用与国内驾驶员同样使用,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正常的年度换发和遗失、破损需要补发应到发证所在地办理申换《记分卡》;被记满12分后需要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部门办理,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13、交通违章记分值查询  机动车驾驶员可以通过各市交警支队、大队设在办证大厅的计算机或者电话查询交通违章记分值,驾驶员在计算机的触摸荧屏上或者通过拨打“168”警务公开查询电话进行查询,输入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号和密码后即可查询到违章记分值。  14、办理纠正错误违章记分的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分值记录有误,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到驾驶证核发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核对。  15、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继续驾驶车辆的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16、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不能继续驾驶车辆。  17、机动车被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的处理办法  执勤人员应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接受处罚和缴纳清障费后,取回车辆。  18、公安机关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把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的情况  经通知超出6个月不去领取暂扣车辆、被滞留机动车行驶证的,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19、被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被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吊销决定生效后两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违章处理的权限  1、路面执勤执法民警的权限  (1)当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权;  (2)警告处罚权;  (3)对违章事实清楚,而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的,有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到执行机关接受处理权;  (4)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者暂扣、滞留、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牌证或者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权。  2、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对违章异议的调查权;  (2)对当事人留滞权;  (3)警告、罚款、吊扣、吊销等行政处罚权;  (4)对违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和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审批权。  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罚规定》,中队一级没有交通违章处理权,但可以根据大队的授权处理相应的违章行为。  3、支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3)对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权;  (4)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留滞权;  (5)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批权。  4、总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5、对报废车辆处理的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车辆管理部门有作出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的决定权利。  6、对没有合法来源凭证车辆的处理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的规定,可以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  三、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交通违章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2、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接受检验;  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必须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或其他非法装置或牌证;  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应在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通知超出3个月不来处理的,撤销当事人的驾驶证。  5、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6、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  7、当事人对交通违章有异议的,应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8、当事人被记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二)权利  1、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罚款额度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四、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一)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凭证》和《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七)被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撤消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 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六、道路交通违章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根据公安部第46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制订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具体的范围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附页上对当事人公开。  七、道路交通违章记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的领取和使用  《记分卡》实行免费发放。机动车驾驶员可持本人的驾驶证,到原驾驶证核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记分卡核发点领取《记分卡》。境外人员的《记分卡》的核发、换发、补发和管理等工作由核发该类人员驾驶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分所)负责。  《记分卡》应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备查验。当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的违章行为需记分时,执勤民警不当场记分,应按规定暂扣证件,由违章者到本执行机关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违章处理窗口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  (二)《记分卡》的换发  《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年度换发:《记分卡》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时间与驾驶证年审时间相同,换发工作一律由县级交警大队进行。  2、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后,如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驾驶员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驾驶员凭学科考试合格证明和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证明到支队交管部门换发新《记分卡》;如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摩托车、拖拉机类的,由县级交警大队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驾驶员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驾驶员凭学科考试合格证明和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证明到交警大队交管部门换发新的《记分卡》。  3、换发新的《记分卡》时,应将所记分值全部消除,包括最后一次违章累计超过12分的分值。  (三)《记分卡》的补发  《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部门办理。如因《记分卡》遗失、破损需要补发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如驾驶员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申请补发《记分卡》,补发《记分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被记满12分后换发规定办理换发《记分卡》手续。  (四)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境外人员和境外机动车违章记分的处理  对违反交通法规及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和实行违章记分。  (五)违章记分的执行  1、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违章、肇事或未携带记分卡的,应暂扣驾驶员的证件,但不得当场记分。  2、驾驶员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处理违章的民警按规定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记录所扣分值并加盖民警执勤专用印章。  3、驾驶员违章、肇事后累计分值未满6分的,一般情况下仅单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含6分)的,按规定可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的,应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违章、肇事地交警部门应将记分情况在五天内转至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并按规定滞留其驾驶证正、副证,告知驾驶员到所属支队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等方面的考试。  八、交通违章处理公开承诺   1、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热情服务、严格执法。  2、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具体的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  3、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4、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投诉、申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效。  5、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必须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必须当场将撤(吊)销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  7、对群众的投诉、申诉、复议必须认真查处,在6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处理的结果。  8、发现对当事人处罚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赔偿。  9、拖曳机动车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必须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10、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的机动车不得超出3日;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的时间不得超出7日;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批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11、应妥善保管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和物品,对丢失的证件或物品应依法予以赔偿。  12、对暂扣的车辆或机动车的驾驶证应在6个月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前来处理;超过6个月的要予以公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九、交通违章处理公开要求  (一)对执勤执法民警的要求。执勤执法民警着装严整,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热情服务。  1、对路面民警的要求  (1)告知当事人违章的事实和其所享有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告知当事人对其采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前往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  2、对受理申诉民警的要求  (1)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认真做好笔录调查;  (3)书面回复当事人的申诉结果。  3、对窗口民警的要求  (1)认真核准当事人违章的项目;  (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3)告知当事人记录违章的记分值;  (4)告知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和时效。  (二)法律文书要求  1、在附页上印制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交通违章处理须知的相关内容;  2、在附页上印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和处理的具体地点、时间以及联系电话。  (三)处理违章投诉的要求  1、支队、大队、中队应制定接受群众投诉和来访制度;  2、公布投诉电话;  3、对群众的投诉认真调查;  4、做到件件有回音。  (四)违章处理窗口开放时间的要求  1、各个违章处理窗口在平时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都必须对外开放,每天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12个小时;  2、大队一级每星期规定3个半天时间开设交通违章常识咨询窗口,接受司机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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