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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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9-6-3017:32:16 点击次数:1413【实施日期】2003/01/01【颁布单位】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1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2、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迂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价格、

3、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

4、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实行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预算资金总额的60%,差额部分可用安置用房折价抵顶。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开拆迁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和安置地址,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拆迁人不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订拆迁

5、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更改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满15日前,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

6、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过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金额;  (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安置用房屋的权属、地点、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金额及

7、交付的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拆迂有租赁关系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使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未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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