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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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07年5月温州2006年出口退税情况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出口企业3402户,同比增长27.81%,其中温州市区出口企业1534户,同比增长25.22%。全市国税系统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72.8亿元,同比增长56.71%,其中温州市区办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51.78亿元,同比增长61.63%。温州的退税进度居全省各市地首位。近期个别企业退税进度放缓的原因:一、部分企业申报质量较差(如部门码配置不正确、数据录入错误、换汇成本超出规定范围等),存在的审核疑点较多,无法通过计算机

2、审核;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下达不及时,对办外贸企业退税单证无法及时审核通过;三、按规定需要发函调查的出口货物,因未能及时收到回函而不能审核;四、前段时间开展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检查,影响了审核进度;五、没有预留退税计划,致使上半月无法办理退税;六、省局要求对出口增长异常的企业开展评估。出口退税的概念和方法出口退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方法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1、免税并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

3、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2、免、抵、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3、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一、申报期限的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出

4、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

6、为准申报退(免)税。2、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

7、,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出口企业报关

8、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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