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域外取证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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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域外取证制度的完善摘要:域外取证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部分,域外取证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涉外案件的处理和判决。我国的域外取证制度随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不断开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涉外取证制度尚存在一定的不足。总体来看国际民商法领域域外取证发展的总体趋势时弱化国家主权,倡导公平公正,这对于我国域外取证制度的完善,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关键词:域外取证制度完善前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也是一个运用证据

2、进行判断的过程。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其实际利益的损害也得不到合理保障。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裁判也就失去了事实依据,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也会迅速下滑而失去人民的信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读发展,世界各国的联系日渐密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可避免出现种种摩擦,使得国际民商事案件的不断蹭加,涉外民商事证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出来。而涉外民商事证据的取得离不开域外取证制度,这项取证制度与国内法中的证据取得制度存在基本的不同,因为涉外证据取得涉及对方国家主权问

3、题。如何在国家主权和法律公平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当前国际私法领域域外取证制度的一项核心课题。就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而言,对于域外取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262条有如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调查取证。”15这是我国关于域外取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而且我国与1970年加入了《海牙域外取证公约》,该项公约是我国域外取证是遵循的重要国际性公约,也是我国域外取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域外取证制度而言,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域外取

4、证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域外取证制度。一、当代域外取证制度概述(一)域外取证的概念域外调查取证是指受案法院在本国领域之外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该国境内的诉讼证据的行为。取证行为是国家形式主权的表现,未经取证国许可,他国不能在该国领域内进行取证,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主权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8。这里需要对这个概念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解释。关于“域外”而言,并不单单是指国家或地区的实际管辖领域,应该是指某一特定法律制度所划分的区域,可以理解为“法域”。某一特定“法

5、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也可以是在某一个国家实行独立法律制度的特定的区域,这些区域拥有完整独立的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这些区域就是独立的“法域”比如当今世界上有许多联邦制多法域的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等等;也有单一制国家内部实行不同的制度,比如说中国。我国目前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香港是属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澳门、台湾属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这些都属于国际法上界定的多法域的国家,由此可见“域外”特指的是本法域之外,跟地理上的地域或者政治上的国家和地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二)域外取证的范围1.我国取证范围的一般性规定15

6、对于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属于证据,但规定了一系列规则来确定哪些实事能够被采纳为证据,哪些不能李玉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么有对证据的种类和范围有直接的规定,一般都是是把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即便是同一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证据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1970年制定的《关于从外国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即《海牙取证公约》)是迄今为止域外取证领域最完善的国际公约,但是具体对证据规定也比较模糊,只是在第一条中对请求书的要求做出了规定该公约第1条第

7、1项规定“在民事和商事方而约国司法机关调取证据或为其他司法行为”,个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叫以根据其法律规定,通过委托要求另缔条约并没有对域外取证范围作出规定。,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取证范围,因此给域外的取证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就我国域外取证制度中关于域外取证范围的一般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与他国订立的相关国际条约。从这些国际条约来看,笔者认为我国的域外取证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取、收集、保全以及复制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2)询问案件当事人、鉴定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获取证人证言,或请求其出庭作证;(3)就某一诉

8、讼要求或与案件相关的程序进行合理性审查,或者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4)对案件争议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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