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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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律内容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注意: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谓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生产经营等取得的各项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各种耗费后的净额。(一)所得内容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5.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6.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8.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外的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等。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三、税率1.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20%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10%的优惠税率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注意点: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2.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税前弥补原则:先亏先补,五年延续计算 年份盈亏未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所得03-150-15004-30-150;-300520-130;-300670-60;-300740-20;-30;08-10-20;-30;-10095515(*25%) 例:某企业2008年度发生亏损8万元,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该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多少?(资产和人数符合小型企业标准)20% 四、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所得额抵免等。(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案例】甲公司2009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00-500)×25%×50%=12.50(万元)。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例】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07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未上市的某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2009年度该企业利润总额90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9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多少?09.8.1满2年09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00-200×70%)×25%=190(万元)。 (八)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需符合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年计算分期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查账征收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税率–减免或抵免税额直接计算法: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一、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意:(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案例】境内甲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7起一直持有境内上市的乙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的股权,2009年从乙公司分回85万元的红利(税后利润),站在甲公司的角度,这85万元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案例】境外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该分支机构向境内乙公司(非上市公司)投资,2009年从乙公司分回75万元的红利(税后利润),站在该分支机构的角度,这75万元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特别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注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制造业、商品流通企业、服务业)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即六税一费。(1)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1)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1、利息等借款费用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例】某公司2010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12个月,支付借款利息12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2个月,支付借款利息4.2万元。该公司2010年度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多少?银行的利率=12÷200=6%;税前可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60×6%=3.6(万元);可扣除的借款利息=12+3.6=15.6(万元)应纳税调增0.6万元 [例]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竣工决算并投入使用,当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多少?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22.5÷9×2=5(万元)2、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例]某公司2008年度全年实现销售收入净6000万元,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40万元(60万元)。当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40*60%=24万元6000*5‰=30万元可扣24万元60*60%=36万元可扣30万元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计算题】某制药厂2008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转让技术使用权收入200万元,广告费支出6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计算0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3000+200)×15%=4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600+40=640万元,本年税前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80万元年份销售收入广宣费发生额当年扣除额结转扣除额11000200150502120015018020320002502700 6、固定资产租赁费①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分期扣除。7、保险费等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五险一金)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8、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10.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准予扣除。(四)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例1】某境内汽车轮胎厂,财务核算健全,实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9年度应结转产品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90万元,消费税1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22万元;发生产品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6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2009年2月1日向金融机构借款6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5%,当年支付的借款利息27.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竣工决算并投入使用); 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其中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业务招待费12万元;为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支出5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直接向灾区捐款10万元,因排污不当被环保部门罚款2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会计利润=5000-3000-130-22-800-150-120-50=728万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利息扣除限额=27.5/11*2=5万元(600*5%*2/1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60%=7.2与5000*5‰=25熟小。。。。。应纳税所得额=728+10+22.5-20+4.8+5+10+2=762.3万应纳所得税额=762.3*25%=190.575万元 【例2】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  (2)销售成本ll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l60万元(含增值税l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为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4和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2500-1100-670-480-60-40+70-50=170(万元)(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实际)-2500×15%(标准)=450-375=75(万元)(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60%=15-9=6(万元)2500×5‰=12.5(万元)>15×60%=9(万元)(4)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30—20.4=9.6(万元)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150*2%)+(24-150×14%)+(5-150*2.5)=4.25(万元)(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7)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 【例3】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2)A、B两国的扣除限额(分国不分项)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l0万元可全额扣除。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其超过的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如果境外所得为税后利润,用公式:分得利润/1-对方实际税率或分得利润+已纳税额还原(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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