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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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2007-10-10]         【字号:大

2、中

3、小】【背景色】1 总  则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

4、期限一致。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

5、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2.2 城市用水量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文案大全实用文档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

6、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2.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表2.2.3-1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万人·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0.8~1.20.7~1.10.6~1.00.4~0.8二区0.6~1.00.5~0.80.35~0.70.3

7、~0.6三区0.5~0.80.4~0.70.3~0.60.25~0.5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

8、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表2.2.3-2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文案大全实用文档一区1.0~1.60.8~1.40.6~1.00.4~0.8二区0.8~1.20.6~1.00.4~0.70.3~0.6三区0.6~1.00.5~0.80.3~0.60.25~0.5注:本表指标已包

9、括管网漏失水量。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300~540290~530280~520240~450二区230~400210~380190~360190~350三区190~330180~320170~310170~300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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