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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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一、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

2、"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答:本案中甲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甲与乙有通奸关系,又没有奸情败露等对甲不利的情况,因此甲不可能产生杀死乙的主观故意。甲将农药倒入乙的酒碗,是由于乙"别说喝酒,就是''1059''我也奉陪到底"的语言引起的,而且乙端碗喝酒在一瞬间发生,因此,不存在甲对危

3、害结果放任的间接故意。甲对乙的心绪不佳不了解,对其烦闷、苦恼的心情一无所知,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开玩笑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特别是乙的妻子也对乙说:"你喝吧",可见,甲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犯罪的必备特征。甲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如将农药拿来,并倒进乙的碗中,是当众完成的,这无疑是甲同乙关系亲密的前提下一种玩笑行为。这与有本质的区别。乙在没有外在强制因素的情况下,自己主动端起酒碗喝了一口,以致中毒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甲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客观行为与乙的

4、死亡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二、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千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

5、,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问:(1)二被告(孙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2)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答:(1)对孙、刘二犯应定抢夺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具备抢夺罪的特征: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是乘人不备,从后面上去把被害人撞倒,夺走手提包,取得财物。这种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抢劫罪的使用暴力是直接针对控制财物的被害人使用暴力,被

6、害人知道有人为抢劫其财物而对其使用暴力,因此决定对财物放弃控制或实施反抗。本案中,被害人不知情,二被告人也没有当面威胁、胁迫被害人,因此只具备抢夺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孙、刘二犯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他目睹了警察抓罪犯的过程,知道罪犯扔到草丛中的提包是赃物,而且他应当知道这一财物的控制权是掌握在警察手中的,为非法将其占为己有而实施了捡拾、逃跑等行为,所以,从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三、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

7、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

8、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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