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产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连水产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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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水产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学生的管理第二条申请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根据《大连水产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休学或停学申请及其它相关证明。第三条申请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经院(系)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停学按学年进行;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大连水产学院《学生收费

2、工作的规定》处理。第五条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须按期复学;逾期不复学的,根据《大连水产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该生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学校公派出国或自费出国的学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不复学的,按《大连水产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学籍。第七条凡取消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处做出处理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三章退学学生的管理第八条个人申请退学:1.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根据《大连水产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退学申请和其它

3、相关材料;2.经院(系)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九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所在院(系)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并出具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十条因成绩不合格退学:1.学生所在院(系)对因学习成绩原因退学的学生做出处理报告,并报教务处;2.教务处审核并进行批复;3.教务处向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发出学生退学通知单,学生接到通知单后在一周内选择退学或申请旁听;4.对不申请旁听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旁听的学生,教务处作出退学处理,报请校领导审批;5.对

4、退学旁听的学生,第一次旁听不合格,按上述1-4款办理退学或申请第二次旁听;6.第二次旁听不合格的学生,按1-2-4款办理退学手续。第十一条离校手续办理:1.不论因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离校手续单并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到学生处领取退学证明书、肄业证书和个人档案,要在退学通知发出10日内离校,学生处负责协调、督办各环节工作;2.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其家长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3.对学生个人或其家长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处将退学学生的退学证明书

5、、肄业证书、户口和个人档案发回原籍,并记录在案,学生物品由各院(系)和宿舍管理部门共同清理签字后,由宿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章学籍处理文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各类学籍文件由教务处或学生处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做出处理决定,由行文部门分别送达。第十三条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留(降)级、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旁听、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籍处理文件要送达下列部门: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一式二份)、计财处、保卫处、院(系)[一式三份,即院(系)办公室、院(系)团委、学生本人各一份]、宿舍管理部门。

6、第五章学籍核对与清退第十四条学生处每学期初、期末与校教务处和各院(系)核对两次在校学生学籍,并出具各班级在籍学生和退学旁听学生名单。第十五条学生处每学期将核对后的各班级在校生名单发至计财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和各院(系)。第十六条保卫处在接到在校生名单后要进行户口核查。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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