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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一般性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一般性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12-31【正 文】一般性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 第1条 1本准则依环境影响评估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除已有特定准则规定者外,依本准则之规定,本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 第3条 主管机关审查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书),分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程序审查未通过者,不得进行实体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如附件一。 第4条 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
2、书之编制应精要确实。其中环境影响说明书本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页,评估书本文不得超过三百页;相关资料、文件、数据等得以附录形式编制。但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5条 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应以菊八开纸张(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编制;图、表超过菊八开规格时,得摺页处理。 前项书件文字、图、表页之字体须清晰且间距分明。 第6条 开发单位应先查明开发行为之基地是否位于附件二之环境敏感区位及特定目的区位,并应检附有关主管机关公函、图件或实地调查资料等证明文件。 开发基地位于环境敏感区位或特定目的区位者,依左列规定办
3、理: 一位于现有、兴建中、规划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库集水区,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海岸潟湖、红树林沼泽、草泽、沙丘、沙洲、河口、珊瑚礁、湿地等,经主管机关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不应开发或相关法令所禁止开发利用之区域,应不许可开发。 二相关法令所限制开发利用之区域,开发单位应取得有关主管机关同意或另觅替代方案。 三区位中应予保护之范围及对象,开发单位应详予评估及研提因应对策。 第7条 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规定办理。 第8条 开发行为对环境之影响,应符合空气
4、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饮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令之规定。 本准则有关环境品质之评估,应符合前项环境保护法令之规定,其因环境之特性,应采更严格之约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术、总量抵减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为之,以符合环境品质标准或使现已不符环境品质标准者不致继续恶化。 第9条 开发行为产生之废弃物(含污泥)应规划设置收集、贮存系统,如委外清除、处理、应检附合格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之证明文件或调查当地合格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之家教、清理项目、能力,且注明最终处理(置)地点之容量负荷。如委
5、由政府机关或经主管机关同意、核准之机构代为清除、处理,应检附清除、处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证明文件。如自行规划焚化炉、掩埋场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废弃物,其环境影响应并入计划一并评估。 第10条 开发单位申请之开发行为规划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应进行环境影响调查、预测、分析及订定对策,并经各该主管机关核准。 前项开发行为位于地下水管制区或地层(盘)下陷区者,禁止规划取(抽)用地下水。但施工过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开发行为属坟墓、灵(纳)骨堂、屠宰场、动物收容所、殡仪馆、煤气厂
6、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易致当地民众嫌恶者,应加强植栽绿化及视觉景观之规划,并视需要规划设置适当缓冲绿带。 前项开发行为对野生动植物生态有影响之虞者,其植裁绿化应以原生植种及保护野生动物栖地为规划原则,并评估可能受影响之生物通道及栖息地屏障,规划配置绿带。第一项缓冲绿带,应依可能产生污染之程度、范围,开发基地与人口聚集社区、村落之距离,视觉景观之影响及其他相关因素,于周界内规划设置。 第12条 开发单位应调查、计算开发产生之废弃土之数量与规划可行之弃土地点,并预测、分析运输废弃土作业引起之环境影响及订定因应对策。 第13条 开
7、发行为属地下化方式开发者,开发单位应查明行经地区之地下管线、地下旧河道、地下沟渠、圳道之分布,如行经河川、河床下方,并应查明行经地区河床、河堤及其他河岸构造物之分布及稳定程度,且分析开发行为可能产生之影响及订定因应对策。 第14条 开发单位评估开发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之结果,其影响程度、范围及影响对象可量化者,应附适当比例尺之图件,并于该图件上标明其分布及数量。 第15条 开发单位为预测开发行为对环境产生之影响,其引用之各项环境因子预测、推估模式,应叙明引用模式之种类、适用条件、设定或假设之重要参数及应用于开发行为之适当性。前项预测
8、、推估模式,中央主管机关得视需要会商有关机关订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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