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稿件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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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稿件封面稿件类别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结案时间2013年12月2日作者耿继霞单位东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电话18366015690稿件标题郭俊华与史高松、赵静房屋买卖合同案注:1、必须附送判决书、裁定书;稿件应附送电子版。2、要认真填写封面,字迹清楚、规范。3、必须符合时间要求(如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2012年审结的案件)。编辑部审稿意见初选复审胡志选诉王文军房屋买卖合同案(房屋买卖逾期付款损失)(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926号判决书。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诉讼双方原

2、告胡志选,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王文军,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昕;审判员:赵庆文;代理审判员:郝善濮。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二)诉辩主张1.原告诉称:2000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以5.8万元购买原告的门市房一间,并约定5月1日前付清房款。到了4月28日被告找到我说:我的存款不到期,先给你8000元,下欠款保

3、证今年春节前付清,于是就给我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来该地段拆迁,对该间房屋仅补偿不足两万元,我们当然不服,于是通过10多年的艰苦诉讼,最终对该间房屋补偿12万元(现在被告手里)。我们再次协商这12万元有我的10万元,他的2万元,我们之间就清帐了。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现被告多次违约,我要求被告兑现承诺、支付我的房款以及13年来迟延履行金和逾期罚息等共计10万元。2.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5万元购房款被告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所述的补偿款分配方式需要原告举证证明,若不能举出,则被告不应支付原告10万元,只应支付5万元。合同虽然约定了2000年5月1

4、日前付清房款,但2000年4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后又出具了一张欠条,合同和欠条均未约定利息,所以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合同中不能得到支持。被告领取的补偿款是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物权的受益权,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补偿款没有任何权利,因此,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购房款5万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三)事实和证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以5.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的门面房一间,合同约定200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同时原告把房权和房屋钥匙交付被告(涉案房屋未办理房权证)。

5、2000年4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后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今欠到购房款五万元整,当天原告就把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虽然买卖合同约定200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是原、被告双方对于尚欠5万元的付款时间已口头变更为2001年春节前,即2001年1月24日。后来涉案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因评估价格过低(被告)王文军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胡志选作为王文军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过十多年的诉讼最终王文军得到了拆迁补偿款12万元。但是王文军并不承认原告胡志选所述的分配方案“我们再次协商这12万元有我的10万元,他的2万元,我们之间就清帐了”

6、。对于上述原告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交了原、被告的电话录音,虽然录音中原告对分配方案表述的十分清楚,但是被告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四)判案理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把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支付了原告部分房款,虽然买卖合同约定“200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同时原告把房权和房屋钥匙交付被告”,但是,原告在2000年4月28日被告支付8000元后就已经提前把涉案房

7、屋交付给被告。合同约定的200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经原告同意变更为:尚欠5万元的房款被告于2001年1月24日(即春节)前付清,原、被告口头变更付款时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尚欠原告的5万元房款,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房款的被告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的水平

8、上增加30%—50%)标准计算,因此,本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房款及其逾期付款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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