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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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体系中逻辑机构的价值姓名:张瑞学号1001212126【案情简介】2008年8月某日晚10时许,徐某预谋抢包,尾随被害人到一小胡同。被害人发现有人尾随,感觉势头不对,便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扔到路边。徐某将包捡起,取出内装的1500余元现金和价值728元的手机,随后追上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最后离开现场。行为人晚间尾随被害人至一胡同内,被害人主动抛弃财物,行为人上前捡拾财物,之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被害人系主动抛弃财物而遭受财产损失,那么能否使尾随至胡同内的行为人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呢?这里涉及到对实行行为的判断、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一、

2、方法论的选择关于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应当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加以分析。毫无疑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定罪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认定犯罪的方法论,将法律规定的成立犯罪的条件加以体系化,使之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为认定犯罪提供理论支持。陈兴良教授认为“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是认定犯罪的基本逻辑规则。在社会心理学上,“由芬查姆、夏沃尔以及舒尔茨所预想的动机序列可以表述为:结果—原因确定—责任—责备—惩罚。这个过程建立在一下前提的基础上:(1)归因必须与责任推断相区分;(2)责任推断必须与责备区分;

3、(3)责任、归因通过中介的责备反应间接地影响惩罚和其他社会反映。因此,责任、归因和其后果属于一系列过程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行为责任的推断过程始于事件的发生,然后当事人和他人需求事件的原因。事件知觉之后,责任过程的第一步对是否存在个人的或者情景的原因的确定,只有原因属于个人时,才可认为个人有责任”。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遵循同样的逻辑分析进路。首先,在犯罪行为已经存在的前提下,进行归因判断,以查明结果的发生原因;第二,当此种原因可以归咎于个人时,再进行归责判断,这种责任判断必须与责备相区分。因为根据某一时刻的刑事政策,为了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某些

4、犯罪是可以不受惩罚的。由此可以得出与陈兴良教授同样的结论:认定犯罪首先要明确“客观判断由于主观判断”的逻辑规则。但是我国目前采用的四要件构成理论,与大论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的基本逻辑规则方面存在本质的差异。下面结合本案,分析二者的不同。1、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下徐某的行为下面对本案的两份专家意见进行解读,探究我国目前采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第一份专家意见是:“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徐某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这是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其次,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5、。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或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徐某的行为虽然不是一种典型的抢劫行为,但其在晚上10点这一特定的时间和僻静的小胡同这一特定的地点,已尾随被害人这一特定的行为方式,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迫使被害人将挎包丢弃;当徐某将包捡起据为己有时,被害人在强大的心理压迫之下不敢反抗,这符合抢劫罪中以胁迫手段抢劫的特征。”另一份专家意见是:“此案在两点上异于一般案件,一是徐某在作案时没有主观表达,二是徐某未及表现作案手段。因为徐某有抢劫故意供述,所以认定其具备抢劫故意。如果认定徐某有抢劫的故意,徐某在作案中未及表现作案手段不应成为认定抢劫

6、罪的障碍。手段因为人的实施才会发生。徐某的尾随使被害人感受到威胁,是因为环境的特殊而不是徐某的尾随自然起到的作用。此案情况不是以尾随表达了胁迫,而是特殊环境下被害人的特定反应使徐某胁迫的手段丧失了必要。”以上两种观点代表着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也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思维模式展现的淋漓尽致。可以看出,两份专家意在分析进路是基本一致的。首先,认定徐某具备抢劫的故意。两份专家意见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以徐某的口供认定徐某具备抢劫故意,理由是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的。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逻辑思维模式,违反事实认知逻辑。按照“客观判断优

7、于主观判断”的规则,首先要确定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即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并夺取其财物;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徐某是否具备抢劫故意。这种完全凭借嫌疑人口供进行的主观恶性的判断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完全由司法机关和嫌疑人的互动情况决定。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四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要件并不具备上述排列中所显示出的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位阶关系,仅仅是一种排列顺序而已。因此有学者提出:“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排列: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因为犯罪构

8、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法身多个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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