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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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保障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县联社选择业务技能熟、政策性强、思想素质好的职工统一培训,统一派往基层分社担任主管会计,作为县联社的派出工作人员,由县联社集中管理,直接向县联社主任负责,并向经营管理部报告工作。第三条委派会计的工资由县联社统一管理发放,各分社主管会计由县联社经营管理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稽核部门负责检查落实。第四条各分社只设1名委派会计人员,由

2、县联社主任签发会计委派书。第五条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觉悟高,品德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三、持有县联社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证。四、有关会计人员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各分社主任无权调整、撤换委派会计人员。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处理会计业务,绝不能做假帐、报假表。第一条作为委派会计人员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地研究新问题;要在尊重传统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会计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第二条各分社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在经过委派

3、会计这一环节时,要认真把关,大胆抵制,对于一些不合理开支、不合法的行为,要理直气壮地坚决予以制止,抵制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县联社。要以法律和原则为依据,而不能以“领导意愿”为导向,充当一个“记帐工具”。第三条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一、被委派会计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及信用社的各项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派入分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二、被委派会计要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被委派会计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

4、业务,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工作的要求。2003年,要求所有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及金融法规考试成绩要达到80分以上;业务技能达到珠算普通三级、百张传票县级标准。四、被委派会计要按规定设置会计帐薄,会计核算遵循“十六项基本规定”,达到帐务“五无”、“六相符”。严禁私设帐外帐,篡改会计、统计数据、截留收入或虚报盈亏。五、向上报送的会计报表,财务报表,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六、严格执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必须按规定编制和传递会计凭证,帐务核算必须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帐务处理必须遵守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错帐冲正和

5、大额支付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备案登记。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八、被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一)对派入社的各项业务经营实现现场监督。对违反《会计法》、信用社会计制度及信用社财务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项,如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超限额列支费用、不合理开支和其他不合法行为,被委派会计要坚决抵制,拒绝受理。(二)对派入社重要岗位(分社负责人、信贷员、记帐员、出纳)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做到“爱社如家”,在权力范围内能处理的尽力按制度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县联社稽核股进行反映。(三)参与派

6、入社重大议事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对贷款业务(含大额贷款)、存、贷款利息收支业务、应收应付款、挂失业务等进行监督,合规、合法操作。(四)按月检查派入社的信贷、结算、利率和利息收支情况;内控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款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反映,在工作中要做到不循私情,不隐瞒问题,实事求是。(五)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制度漏洞、薄弱环节、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第十一条被委派会计应承担的责任:一、县农村信用社及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检查出的问题,被委派会计要负全责。如已经处理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稽核员)反映过,并有可

7、查记录的,可不追究责任。二、被委派会计在派入社工作期间,发生重大问题的,如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等,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四、明知故犯,视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将分社主任的签字,口谕作为记帐依据,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与派入社职工窜通,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年终对被委派会计进行业绩考核,评选优秀会计员和不称职会计员,对年度中大胆工作,遏制风险出现,揭露经济问题的被委派会计进行奖励,关在全辖进行通报

8、表扬;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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