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补贴 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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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08-0318:30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颁布时间:2009-7-16发文单位: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

2、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3、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

4、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5、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

6、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

7、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

8、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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