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大厅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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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暂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实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对暂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实行监管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暂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实行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暂未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监管大厅)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瑞府发〔2009〕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监管大厅实行监管,重点是规范行政职能、工作职能、服务质量、受理投诉,查处

2、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第三条 监管大厅是指:国税局办证纳税服务大厅、地税局办证纳税服务大厅、房管局产权交易大厅、农业局农机办证大厅、公安局户籍办证大厅、市通管理大队车辆办证大厅。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监管大厅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见《监管大厅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五条 各监管大厅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在行政服务中心举行的投资与建设项目现场办公会、协调会及服务中心组织的例会。第六条 各监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与出件。第七条 各监管大厅实行办事限时工作制,收件后必须在核定的办事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出件。第八条各监管大厅必须将所有审批事项100%在网上办理,不得出现网下审批现象。

3、第九条 各监管大厅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制度。第十条 各监管大厅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公示承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和要求、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第十一条各监管大厅对受理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即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受理和审批办证、收费的情况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第十二条各监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即收费工作须在服务大厅一并完成。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第十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各监管大厅设置意见箱和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对举报和投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监管大厅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四

4、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编发督查通报,对单位各服务大厅的工作动态、典型事迹进行通报,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对各监管大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二)违反规定,随意停止服务或强行服务的;(三)在办理注册、审批、办证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索、拿、卡、要和故意刁难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五)不按承诺、超时限审批办证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进行干扰,设置障碍的;(七)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十五条 本办

5、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管大厅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各监管大厅:  为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使各大厅能真正为广大群众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赣府厅发[2006]5号《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及分中心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考核”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国税局办证纳税服务大厅、地税局办证纳税服务大厅、房管局产权交易

6、大厅、农业局农机办证大厅、公安局户籍办证大厅、市通管理大队车辆办证大厅。  二、考核组织机构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监管大厅统一进行监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对监管大厅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考核方法  1、现场测评。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每月在各监管大厅进行群众评议表的现场发放,对各监管大厅的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工作规范进行测评。  2、不定期抽查。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各监管大厅不定期抽查,以利于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3、组织督查员明察暗访。由

7、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督查员对各大厅的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4、递交每月业务办理情况。为了解掌握各监管大厅每月的业务办理情况,要求各监管大厅每月5日前向中心递交上月业务办理情况(传真电话:0792-4200666,电子邮箱:rcxzfw@126.com),上报大厅每月的办件数和收费数。  5、设立评议箱和投诉电话。中心将在各监管大厅设立意见箱,张贴投诉电话号码(0792-4200059),受理办事业主对各监管大厅及工作人员的评议和违规行为的投诉。  6、年度民主评议。由市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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