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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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经历了二百六十余年由盛到衰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期间,封建的经济取得了超越前代的发展,典章制度也获得了显著的成就。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决定了其法制历史的价值。关键词:清代法律法制一.清朝法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一,清朝的封建法制辗转传承,相当完备。表现在法律体系上,由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等各个部门立法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表现在法律内容上,不仅涉猎广泛,而且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和民情。表现在司法制度上,程序严格,审级明确,会审和死刑复核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适应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需要,还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

2、区因俗制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加强了司法管辖。因此剖析清朝的法制史,有助于了解整个封建法制历史的一般规律性。第二,清朝是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政权,从天命元年(1616)建立后金政权时起,就表现了满洲族对于法制建设所特有的见地。顺治元年(1644)入关以后,又在参汉酌金的过程中,加速了汉满法律文化的融合。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是由多民族共同缔造的。南北朝时期,以鲜卑拓跋族为主体的北朝政权,就曾经制定出对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北齐律》。《北齐律》以汉律为宗,综合魏晋律,是适应中原先进文化的产物。辽金元各朝也都对中国封建的法制代有

3、建设。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遗留下来的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洲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和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第三.道光二十年(1840)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处在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逐渐解体,外国法律文化通过不同的渠道输入中国。两种异质的法文化在碰撞以后经历了矛盾、吸收和逐渐融会的过程,这个过程集中表现在二十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此研究清朝法制史不仅可以了解封建法制历史如何终结,而且还可以认识近代法制历史怎样开端。第四,清朝距今为时不远,它在法制建设上所提供的历史借鉴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4、。而遗留下来的官书档案资料又浩如烟海,认真地加以整理总结,对于传承法律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综上可见,研究清朝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正因为如此,为世界各国法制史学者所关注。二.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满族在发展初期是一个人口稀少、文化落后的弱小民族。因此,如何看待自己的固有传统、如何对待外来文化,特别是如何对待比自己更为先进的文化、制度,是决定满族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以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以及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是一个极有政治远见、极富政治智慧的统治阶层。他们深知只有不囿于本民族的陈规陋习,勇敢地吸

5、收借鉴汉族的先进文化、成熟的制度,才能够给满族创造生存发展的机会。所以,从后金时代起,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和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早在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努尔哈赤就曾命令一些汉宫,把“汉人行事的各种法规律例,全都写在文书呈送上来。抛弃不适当的地方,报告适当的地方”[3]。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过程中,探求汉家的立法精神,吸收借鉴明朝立法、法律制度,一直是满族统治阶层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皇太极就曾多次强调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实际上,清朝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

6、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为满人刚刚人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的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是简单地仿效明律,制定自己的法典。结果是理想和现实之间还存在比较大的落差。因此,在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总结,逐渐在实际生活中领会、掌握儒家文化的精髓,为后来大规模的正式立法积累了许多经验。到乾隆时期,清朝在中原立足已有近百年时间,整个清朝统治已经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中国传统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清朝继承了下来并加以发展。《清史稿·世祖本纪

7、二》“诏曰:‘帝王以德化民,以刑辅治。苟律例轻重失宜,官吏舞文出入,政平讼理,其道曷由。朕览献狱本章,引用每多未惬。其以现行律例缮呈,朕将亲览更定之。’”可见顺治皇帝提出的“以德化民,以刑辅治”的立法思想,正是要用德礼教化人民,用刑法辅助治理国家。显而易见这正是中国各代封建王朝统治者立法的出发点和根本点。《清史稿·刑法志一》:“世宗遗照有曰:‘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雍正皇帝这一思想正是来源于中国传统的“刑法世轻世重”的立法精神。三.清代法律内容及其特点(一)刑事立法的重要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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