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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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合肥、郑州、宁波、成都五市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汇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本文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1]9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2011年12月5日印发,执行时间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106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

2、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2011年10月29日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2010年10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进行了梳理归纳,供参阅。一、加大小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1、13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郑州)2、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

3、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宁波)3、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成都)4、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2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宁波)5、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武汉、成都) (二)关于税收政策支持1、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

4、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13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5、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郑州)3、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4、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

6、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可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三)关于开拓市场的政策支持131、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武汉、成都)2、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合肥)3、在保持并优化外贸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年市本级财政再增加

7、3000万元,用于增加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补助。(宁波)4、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名牌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郑州)(四)关于社会保险政策扶持1、实施“五缓、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合肥)2、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

8、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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