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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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作者:胡小蓉来源:找法网日期:2010年12月20日   2010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0元,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注: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

2、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2290元/月=1374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2290元=13740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5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

4、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a、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24月×2290元/月=54960元b、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22月×2290元/月=50380元c、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20月×2290元/月=45800元d、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18月×2290元/月=41220元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5、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a、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b、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c、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d、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1145元;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916元;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687元;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5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

6、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7、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a、五级为16个月×2290元/月=36640元;b、六级为14个月×2290元/月=32060元;2、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2290元/月×70%=

8、1603元;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2290元/月×60%=1374元;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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