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追偿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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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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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险的追偿基追本偿法实律务问处题理货运险的追偿类型基于提单、航次租船合同、运单等运输合同关系而对本船承运人提起的追偿基于侵权关系,例如发生船舶碰撞向对方船东实施的追偿基于共同海损发生的,一般包括保险人代位行使共同海损分摊权和保险人向过失方追偿分摊金额和其他损失的情形基本法律问题1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1.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和作用概念和作用代位追偿权的概念/性质/作用概念: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

2、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法定权利作用: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扩大知名度/降低赔付率/提高经济效益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权益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2.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条件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条件行使条件●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前置条件—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款●权利范围限制—以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数额为限●权利主张的名义—保险人以自己的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先决条件先决条件先决条件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请求权基础:因侵权行为而产生因合同违约而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前置条件前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宁波海事法院更是要求保险人在立案时即需要提交支付保险赔款凭证的原件。权利范围限制●《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

4、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诉法》第93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海商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权利主张名义●《海诉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

5、请求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海诉法》第95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5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

6、问题3.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的限制代位追偿权行使的限制●时效限制涉及海运提单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涉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追偿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抗辩限制保险人必须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侵权或其他法律关系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该法律关系中的一切法律要件适用于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抗辩权原封不动地适用于追偿案件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4.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的的法院审查的法院审查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法院

7、审查●《海诉法》第93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基本法律问题1代位追偿权的基本法律问题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8、基本法律问题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123主体提单责任体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主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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