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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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平学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天平学院名称是 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以下简称天平学院)。第三条 天平学院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号。第四条 天平学院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第五条 天平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苏州科技学院出资900万元,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2100万元。第六条 天平学院的举办单位是苏州科技学院和苏州

2、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七条 天平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第八条 天平学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第九条天平学院的业务范围:本科学历教育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天平学院的举办者是苏州科技学院和苏州科技

3、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但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院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天平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四)推荐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人选;(五)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十一条 天平学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天平学院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对举办单位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举办者(由举办者委派)代表、天平学院

4、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天平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天平学院财务;(二)对天平学院理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天平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天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由举办者(由举办者委派)代表、天平学院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

5、生)、社会中立人士(由举办者提名)。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提出天平学院章程的修改意见;(二)审议天平学院业务发展规划;(三)审定天平学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拟定天平学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五)审定天平学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六)任免或提名天平学院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七)审议天平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十一)拟订单位合并、分设、变更、解散的方案;(十二)理事会

6、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节理事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监事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天平学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天平学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检查天平学

7、院的财务状况;(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六)天平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天平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擅自公开天平学院涉密信息;(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天平学院牟取不当利益;(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或者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或者监事辞职须

8、经委派方同意。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三节理事长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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