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自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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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案例及参考答案1.自然人甲、乙、丙、丁订立协议: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车买回来后,由甲驾驶,乙、丙、丁负责装卸货物。某日,四人吃饭饮酒后,仍由甲开车,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损坏,所运价值8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货主向四人索赔时,乙、丙、丁均称车祸是由甲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全部赔偿;甲称此车系由四人合伙购买,损失理应由四人共同承担,不同意由自己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货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1)甲、乙、丙、丁系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2)货

2、主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根据是什么?答:甲、乙、丙、丁四人系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四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符合合伙条件。货主遭受的损失应当有四人共同赔偿。因为合伙的法律规定要求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14岁的中学生李小东,因玩游戏机,欠下游戏厅老板人民币1000元,李小东无钱还账,店主即向其父亲索要。其父认为李小东还是个孩子,他身上没钱店主就不应该让它玩,这笔钱不能还。双方发生争执。问:李小东的父亲应否偿还它欠下的1000元钱?答:李小东的父亲可不必偿还店主的100

3、0元钱。因为14岁的李小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行使与他的年龄、智力发育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李小东实施的玩游戏机的行为并非生活所必需,其对所欠1000元费用的后果是难以理解和预见的,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李小东的行为是无效的。3.某贸易公司委派其业务员采购钢材100吨,该业务员在定货返回的途中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后因钢材降价,销售不好,于是该公司以经营钢材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为由,要求认定购销合同无效,将钢材退回。李某受伤后,花去治疗费用3万余元,现起诉贸易公司,要求

4、赔偿损失。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法院应认定某贸易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而具有通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能力,也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因此,该贸易公司以经营钢材超出其经营范围为由,要求退货是不能成立的。即使超出经营范围,其责任也应由某贸易公司承担。某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贸易公司具有对其不法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至于是否同时起诉业务员由李某决定。4.甲乙同住一室,又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甲调往外地工作,邻走时委托乙保管自己的康佳彩电(价值2800元)

5、,丙欲低价购买该彩电,并许以乙好处。于是商定让乙给甲打电话,称彩电已坏,可否低价处理。甲回答,如彩电已坏,可处理。乙和丙对彩电作价200元卖于丙,并通知甲。后甲知其详情,发生纠纷。问:(1)乙丙之间的行为在民法关系上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乙和丙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乙和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违反了民法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甲退还丙的200元钱。如丙造成彩电的损坏,甲

6、可请求赔偿损失,并要求乙负连带责任。5.某公司将一台报废小车卖给李某,李先交5000元后,将车开走,某公司多次索要5000元欠款,而李某则答复:该车为报废车,仅值5000元。因李某拒绝付欠款,某公司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5000元欠款或追回该车。问:本案如何处理?答:某公司和李某之间买卖小车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规定。民法规定,故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买卖报废车辆。因此,双方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即所买卖的小车和

7、一万元价款,均应上交国库。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6.某甲电器商行委托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乙到某城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不过是电热丝加小风扇,实际使用起来效果并不理想,也不实用。于是自作主张与丙厂签订了订购2000台电风扇的合同,货款30余万元。乙回商行后立即向经理汇报了定购电风扇合同的情况,经理听后批评了乙私自做主的行为,未置可否。两周后,丙厂电风扇到货,电器商行经理立即组织人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市场销售疲软,冷热风机市场看好。甲电器商行一个夏天仅销出

8、电风扇200多台。几个月后,丙索要货款。甲电器商行认为派业务员乙出外采购电冷热风机,委托书上写得明明白白,商行只同意支付200台电风扇的货款,其余电风扇要求退货。丙厂无奈诉至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确定电风扇购销合同有效,责令甲向丙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业务员乙订购电风扇的行为本应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但甲商行负责人知道此事后未作否认表示,应视为默认行为,且丙厂货到以后,该负责人曾组织人销售电风扇,此行为视为甲商行追认了乙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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