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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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案例1】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童装,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1000件,每月装运1000件。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1月~4月每月装运1000件,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五批货物原定5月20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五批货物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6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请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正当?为什么?  分析:根据第三十一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条款——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

2、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以及三十二条“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该批何以后各批均告失败。”在本案

3、中,信用证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件。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五批货物没有在5月份装运出口,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则信用证对该其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因此,卖方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运便告无效,银行亦将拒绝议付。所以银行拒付理由是正当的。【案例2】中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信用证的议付或

4、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业务。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分析:不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不保兑信用证。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担保兑的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消,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付款。【案例3】某日,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信用证以M为受益人,A银行为该证的通知行。接到此证后,A银行将该证通知给了M。M即要求A银行将该证部分转移

5、给第二受益人X。为履行《UCP600》第38条的规定,A银行转让了此证,并将此情况通知给了开证行I银行。于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第二受益人X将金额为USD376155.00的全套单据向A银行提示。经审核,A银行注意到X提示的单据中缺少内容为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并将此不符点及时通知了X。由于第二受益人X无法更正此不符点,他即与第一受益人M联系,M直接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关于此条的规定。同时M又告诉申请人出运的货物重量为585吨,而非信用证要求的600吨。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下,I银行对信用证做了如下修改:1.取消要求提供在48小时内将

6、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条款。2.原信用证金额减少USD14130.00,新信用证金额为USD387270.00。3.单价降低为每吨USD662.00。4.展效期。A银行将此修改通知给了第一受益人M。M将其金额为USD387270.00的发票代替了X金额为USD376155.00的发票。随即,A银行将USD376155.00入X之账,并且把两张发票间的差额USD11115.00支付给了第一受益人M。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给了I银行(除了第二受益人X的发票,该发票在A行留档保存)。I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后认为:A银行提供的保险单金额为USD430509.00,该金额超过信用证的

7、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超过部分为USD4512.40,为此I银行将保留单据,听候处理。A银行认为I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在第二受益人X交单时,第一受益人M已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接受第二受益人X已提示的单据(为参考起见,提供第二受益人原保险单一份,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以原单价。原金额为计算依据的)。过量保险的不符点是由于修改信用证而引起的,而在信用证修改时,货物早已装毕,保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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