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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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明楷经典案例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孙:理解此种观点的前提是要改变以往的观念:盗窃罪侵犯的是相对人对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这种占有是否合法在所不论。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孙:理念与案例1相同。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孙:

2、这种情况下,乙若是要求甲提供其他的财物,则超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范围。对其他财物的索取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孙:非法的占有权在遇到合法的所有权时,此时不能够认定为甲为盗窃罪。但是如果第三人丙从乙处盗窃了摩托车,则构成盗窃罪无疑。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

3、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孙:明确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时失控说,即财物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说占有。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

4、,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孙:这里的认定显示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一个根本的区别点:暴力行为是否足以抑制相对人反抗。如果抑制了相对人的反抗在,则应定位抢劫罪,如果没有达到抑制相对人反抗的程度,则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孙:发下被害人身无分文时,抢劫罪

5、就没有达到目的,构成抢劫未遂。而要求被害人日后交出财物,则又符合一新的犯罪构成即敲诈勒索罪。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孙:这样定性就符合上述案例5的解说。甲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抑制几个小孩反抗的程度。所以定性为抢劫罪。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

6、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孙:此案例是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准抢劫罪设定。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中有一点需要明确,即盗窃,抢夺,诈骗的数额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较大数额,是否能够认定抢劫罪。即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不构成罪。此时为了销毁罪证,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是否能够认定为转化性抢劫?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

7、(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孙:未满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的犯罪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犯罪,只不过由于年龄问题,其不承担刑事责任罢了。所以,例题中的甲需要对准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

8、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11、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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