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硕士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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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民事诉讼法学讲义序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2年法典的制定和适用阶段法学界围绕法典的制定和适用,理论上做了初创性的研究。第二阶段: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起点,总结前十年的司法实践,使实践上升为理论,强化基础研究。第三阶段: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目前修法后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第一,民事诉讼学科的独立性进一步得到认同;第二,学科研究视角得到转换;第三,理论学者和实务界人员联系越来越紧密,要求强化实践、国情意识,借鉴国外优秀成果需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专题概要一、民事纠纷解决

2、机制的多元化趋势。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及其范畴。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四、管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管辖争议的解决模式。五、怎样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六、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共同诉讼制度?七、对第三人参加之诉应怎样规定?八、民事证据法的目的是什么?九、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修改的得与失?十、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出路?十一、上诉程序的功能、模式及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存与废?十二、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修改的得与失?专题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趋势一、纠纷的内涵纠纷:按照社会学家的通常理解,是指“各派之间直接的和公开

3、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目的的互动。”纠纷所应具备的条件:1、纠纷主体必须是具体特定的行为主体;2、纠纷形成的动机必须植根于实际生活中的真正利害关系的对立;3、双方当事人必须互相意识到对方的行为并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外化为社会性问题。纠纷的不同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单向的“心怀不满”或“前冲突阶段;第二阶段:双向的冲突阶段;第三阶段:有第三者介入的“纠纷”阶段。二、历史上对纠纷的不同处理方式(一)两种不同的纠纷观:罪恶的纠纷观辩证的纠纷观:认为低暴力、高频度的冲突具有积极意义。见《专论》6页(二)纠纷解决的不同机制:着重

4、分析其利弊1、自决和和解2、调解和仲裁3、民事诉讼三、诉讼作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必然性(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二)诉讼的一般特征1、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2、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对抗性;3、诉讼活动的严格规范性;4、诉讼结果的明显强制性。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原因分析1、案件类型的多元化2、当事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以处分权位根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为程序选择权ADR的涵义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

5、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ADR的主要形式:第一,谈判(交涉Negotiation)第二,调解(MediationConciliation)第三,仲裁(Arbitration)第四,其他形式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1、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2、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3、选择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权利。4、选择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权利。5、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6、选择诉讼程

6、序与非讼程序的权利。7、选择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的权利。8、其他民事程序选择权。五、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一)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协调与整合(二)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协调与整合1、如何处理保护当事人诉权与提倡行政处理的关系2、正确处理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与诉讼的衔接3、正确对待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科学构设行政裁决与诉讼的协调机制(三)仲裁与诉讼的协调与整合第二专题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基本理论的范畴: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其内部的逻辑关系:价值论是基础和核心;不同

7、的价值观会产生不同的目的论;在不同价值观和目的论的指导下,所产生的不同的诉讼制度和规则会体现出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充分程度,从而产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的,即诉讼标的理论;诉讼终结,法院会做出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就是关于判决的效力,即既判力的理论。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也即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诉讼程序的重要性1、诉讼程序本身存在于否,关系到国家能否通过司法的方式、手段解决社会从在的纠纷、犯罪,最终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安定问题。2、从个人的角度看,诉讼程序

8、是个人权利实现的坚强后盾。3、从社会的角度看,程序设置的本身和程序被利用的本身,已经形成了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重要部分——诉讼体系。由于诉讼程序的特有性质——强制性和终局性,决定了诉讼程序在解决社会问题体系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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