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房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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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交房告知书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贵司向我送达的“交房书”已收到,要求我在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交房,但我向贵司购买的位于丰泽区华大街道中超水木春天5号楼﹍单元还不具备交房条件。贵司的强制交房的做法不但违约,还违法。  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第一款第1、2、3项的约定。交房条件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等验收合格;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

2、设计要求建设完成。  可目前中超水木春天5号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并未连通,试问设计的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就是未连通的吗?还是贵司的施工还未达到设计要求?  其次,小区绿化仅剩枯草、枯树和大片未绿化的黄土,景观水池,水未通,这也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第三,毫无疑问,小区大门、门禁系统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建筑和基础设施,可目前小区门禁还未安装,已安装的也不能使用,这也符合设计要求。  同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贵司还需在交接时出示按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住宅质量保证

3、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贵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费用,买受人(业主)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贵司)承担。  我在2015年2月5日到贵司售楼部要与贵司办理交房时,发现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仍未连通、绿化、门禁等设施并未达到设计要求。同时,贵司也未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

4、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贵司出售的中超水木春天5号楼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也未进行备案,依法也不得交付使用,否则业主不但有权拒收,还有权向房管部门举报。  综上,我向贵司购买的中超水木春天5号楼还不具备交房条件,拒绝交房,望贵司抓紧整改,符合交房条件后,按合同和法律规定书面通知我交房。由此产生的逾期责任,应由贵司承担。   附:实地拍摄照片                                                业   

5、 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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