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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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地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运河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的稳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鲁煤安监字〔2010〕180号)、《济宁市地方煤矿负责

2、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济煤字〔2011〕44号)《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制度》(济矿发〔2011〕38号),结合运河煤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附件一: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附件二: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附件三: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附件四: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附件五: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附件六: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附件一: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有关要求,为不断提高运河煤矿安全管理

3、水平,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二条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包括:矿长、党委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第三条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职责及规定第五条每月带班下井次数规定: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

4、不少于5个,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8个,中、夜班带班各不少于1次。带班时间规定:每次带班时间不少于6小时。下井带班和值班不重叠,具体带班时间(班次)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编排。下井带班时间:早班6:00—12:00;早中班12:00—18:00;晚中班:18:00—24:00;夜班:0:00—6:00。第六条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带班人员必须由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煤矿各类事故的能力。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带班人员必须及时掌握整个煤矿及自己带班范围内

5、的所有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带班人员在发现或接到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天值班矿级领导、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四)带班人员在接到生产现场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五)带班人员在井下带班时必须至少检查两个工作地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路线记录。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七条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第八条生产调度指挥

6、中心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九条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每月提前排出领导带班下井作业表。带班人员严格按照领导带班表进行井下带班。第十条对带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由安全监察部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下井值

7、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附件二: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带班下井人员,接班后及时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巡查地点。2、带班下井人员检查须不少于两个工作地点,要认真

8、填写隐患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升井后交井口信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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