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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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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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

2、件及半组装件。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生产9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第二条原产货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

3、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9(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六)一方在相关的

4、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第四条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依据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或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资格。上述附件由双方原产地规则磋商小组另行商定后实施。第五条税则归类改变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所称的税则归类

5、改变标准时,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一方或双方经过生产后,均须发生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9第六条区域价值成分一、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时,其区域价值成分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RVC=FOB–VNMx100%FOB上述VNM是指非原产材料的价格。该价格应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进行确定。二、本规则所述的离岸价格(FOB)和到岸价格(CIF)应依据《海关估价协定》及公认会计原则进行核定。第七条加工工序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加工工序标准时,货物只有在一方或双方经过本规

6、则附件所规定的加工工序后,方能赋予原产资格。第八条累积规则一方的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材料应视为原产于该另一方。第九条微小加工一、本条所称“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业技能,也不需要专用的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9二、对货物的本质特性影响轻微的简单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或合并,均应认定为微小加工,不得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通风、干燥、冷藏、冷冻、上油、涂抹防锈漆、包覆保护层、加盐或水溶液;(二)为便利托运而对货物进行的

7、拆解、组装;(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重新包装等处理;(四)动物屠宰、冷冻、分割、切片;(五)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等作业;(六)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七)简单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装配或拆卸等作业;(八)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九)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十)稀释、溶解或简单混合,未实质改变货物本质的;(十一)除

8、稻米以外的谷物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9(十二)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十三)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十四)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去壳。第十条微小含量货物不符合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视为原产货物:一、对于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其依据第六条规定核定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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