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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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解读与纳税筹划新思维主讲人:蔡剑辉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负责人厦门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博士后电话:0592-2578203,13950196553E-mail:Jhoncjh@xnai.edu.cn1统一适用范围,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历史统一纳税人规定,有效行使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兼顾财政收入与企业负担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促进公平竞争统一优惠政策,突出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协调发展新一轮税制改革主旋律:统一税制2一、税率的变动及其影响3现行所得税法规: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

2、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二档照顾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4条、第28条,实施条例第91条、92条)(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4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

3、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新税法第57条)(二)过渡时期的安排5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税法公布之前已经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实施条例第131条)对于2005年10月1日以前及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之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内资企业,都可以享受有关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国税发[2005]129号文,国税函[2007]365号)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度仍可以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4、但不能享受有关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115号文)(二)过渡时期的安排6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低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执行,2009年按20%执行,2010年按22%执行,2011年按24%执行,2012年按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执行定期减免税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二)过渡时期的安排7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5、发[2007]3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二)过渡时期的安排8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新税法第57条)(二)过渡时期的安排9

6、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过渡时期的安排10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的条件,并

7、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述企业同时在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过渡时期的安排11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二)

8、过渡时期的安排12税率变化对各行业的影响目前,银行、保险、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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