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结算工作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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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结算工作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结算工作的管理,预防因结算手续不合法或不合理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特制定本规定:一、现金结算的管理可以支付现金的业务范围:(一)用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三)其他零星支出。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必须在以上范围内控制使用,严禁用现金支付大量材料款,对确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财经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否则不予报销。二、备用金的管理对于小车队司机、采购人员、经

2、常出差人员,经矿长批准,可适当保存少量现金作为备用金,但备用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备用金支付大额材料款及其他与借款用途不一致的费用。三、发票结算的管理外来的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内容必须完整,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的公章(发票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二)发票的表面必须保持整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三)必须套写。(四)发票的经济内容与发票种类必须一致,例如:购买商品或修理、修配

3、劳务原则上要求对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确属特殊原因,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须经财经部批准,方可结算);金融保险、工程设计、检测、检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购买无形资产等必须取得服务业专用发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取得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五)发票的来源必须合法:1.发票的取得必须伴随着真实业务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客户虚开、代开或多开发票,也不得接受任何虚开、代开的发票。2.销货单位和开票单位必须一致,经办人员在对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前必须查看对方

4、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3.发票必须真实,严禁接受虚假发票、作废发票。4.不得以一般收款收据代替发票。5.发票结算必须及时,材料验收入库、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及时催收发票,若因发票结算不及时影响正常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结算违规处理财经部具体负责结算审核工作,在审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现金和备用金的,财经部有权拒绝报销;对于因发票不合法、不合理而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损失额将按下列比例由经办人承担:损失额在100

5、0元以下的全部承担;损失额在1000元~3000元的承担80%;3000元~5000元承担60%;5000元~10000元承担40%;1万元以上承担10%;承担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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