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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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法实施条例》我国审计立法简史1982年宪法确定在县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98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7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这个条例到2010年4月30日有效)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了《审计法》,修订后的审计法就是现在我们执行的《审计法》2010年公布《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讲座第一至第四章《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

2、订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共56条,此次修订中,修改46条,增加12条,删去5条,合并掉5条,修订后共58条。在保持原有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完善审计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为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订(一)明确将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项目目标作为审计评价依据。(二)突出强调了社会公众对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并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独立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地位。(四)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五)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六)赋予了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二、为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所作的修订(一)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范围,将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二)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三)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并调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的审计监督范围(

4、四)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所涉及特定事项的范围。(五)明确了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方式(六)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方式和处理方式。三、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所作的修订(一)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二)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封存程序、封存期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保管义务。(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四)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计划告知义务。(

5、五)增加了审计听证程序。(六)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提请政府裁决和复议、诉讼的事项范围和相关程序。四、为进一步完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所作的修订(一)明确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殊情况”。(二)明确了审计方案、审计取证、审计记录等审计质量控制要求。(三)明确了审计机关实行审理制度,规范了审计结果办理的规定。(四)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五)完善了审计文书的送达方式,明确了送达日期的确认方式。(六)细化完善了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第一章总则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订总则修订之一: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第三条:审计法

6、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总则修订之二:明确将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项目目标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第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

7、决定。总则修订之三:突出强调了社会公众对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并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主要作了一个方面的修订机关人员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独立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地位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主要作了

8、六个方面的修订职责修订之一: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范围,将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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