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川学区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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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县贾川乡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本细则经2013年10月31日教代会讨论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草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乡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制。学区负责全乡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制订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各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争议,对学籍流动变化情况进行备案;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

2、、复学等事宜。各学校负责本辖区内小学学籍的管理、上报、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保证手续完备。第二章招生和新生入学第四条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第五条小学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学生可延长至7周岁入学。各学校不得拒收本服务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推迟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政府或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并备案后,学校方

3、可推迟儿童入学时间。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第六条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逐级上报至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第八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向服务区内学生家长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须报乡政府,乡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学生一经入学,学校负责该生完成本学段学业;因学校教育不当而造成学生辍学或

4、流失者,依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关责任。第九条新生入学,须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通过规定程序采集录入学生信息。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9月25日前,交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报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备案。新生注册一律使用全县统编学籍号。注册学籍号共由I3位数字组成(具体见附件),学生的学籍号必须以学校为单位,流水号按年级从001依次下编,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

5、者,应取消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第三章转学和借读第十二条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转学。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不允许以择校为目的的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监护人变动等重大事因引起居住地较大迁移,给上学造成实际团难的,为方便就近入学,可以申请转学。本乡内转学,由学区审批。县内转学,由县教育体育局审批。跨县区转学(由外县区转入本县或由本县转出),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乂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双方学校同意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学校不得

6、擅自接收转入学生;转出学校必须跟踪落实学生去向。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第十五条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夫妇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同时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十六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效证明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学校不得违犯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第十八条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县参加初中毕业考试。第十九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

7、借读,同时原学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第二十条小学一年级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或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或借读。学生转学或借读,由家长提前与校方取得联系,递交转学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第四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学确需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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