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解读(企业负责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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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2042年1月19日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办法》颁布的意义《办法》的颁布进一步适应了安全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完善了安全培训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了准入门槛,注重了实操实训,增强了师资力量配备,明晰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重了违规处罚力度,对安全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

2、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稳定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二、《办法》特点(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对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二)充分考虑与总局3号令和30号令等现有法规制度标准的衔接,注重法规制度标准的连续性;(三)提高了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对注册资金、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对专职教师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培训、

3、考核和发证的职责,体现改革创新要求(四)注重解决安全培训内容老化、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安全培训信息化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在规范内容方式、加强培训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三、安全培训工作原则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亡人事故后培训的特殊要求(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二)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4、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五、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5、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六)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四、罚则(一)生产经营

6、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2、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3、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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