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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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三个部分一、《条例》的立法背景二、学习《条例》注意的问题三、《条例》条文解读一、《条例》的立法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2000年1月1日实行。(一)招投标的现状1、招标成为普遍、广泛的采购方式2、招标投标的规模迅速扩大。招投标项目(标段)数(个)中标额(亿元)2000年7127224.022011年210734502.97同期比295.68%2010.1%2000年至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中标额情况3、招投标活动违法凸显4、招投标活动有创新举措(二)《条例》肩负的任务1、立足现实,细化规范2、尊重实践,鼓励创新

2、3、堵塞漏洞,加强监管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4、明确责任,严惩违法二、学习《条例》注意的问题(一)法与条例不可分割(二)公权与私权的兼顾民事关系行政关系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规则,履行管理公共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基本含义:①以法设权,职权法定;②

3、依法用权,越权无效;③权责对应,失范必究。依法行政基本要求: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④高效便民;⑤诚实守信;⑥权责统一。(三)全面规范与重点监管的关系(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三、《条例》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4、《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

5、,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二)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监管体制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6、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督职责(一)备案(二)审批、核准、认定(三)监督评标(四)审阅报告(五)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

7、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招投标交易场所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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