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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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概述第1页《中国刑法》概述第九节刑法各论案例分析刑法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学学科。刑法的理论性主要体现在刑法总则当中,而刑法的实践性则更多地体现在刑法分则当中。刑法的修改最明显之处莫过于刑法分则条文的大量增加,从原来的103条增加到现在的350条,而刑法分则条文数量的增加无疑就是具体罪名的增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中罪名的解释,刑法中所涉及的罪名分10类共有400余个。分别举例于后。《中国刑法》概述第2页沈令叛逃案[案情介绍]被告人沈令,男,34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沈令于1987年7月由我国政府派往加蓬共和国援助筹建一针织厂期间,为达到援外期满

2、回国时购置电视机等物品的目的,以伪造签名手段,贪污外籍工人工资14460西非法朗。事后,沈恐其问题败露,加之羡慕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产生叛逃念头,遂于1988年5月4日下午乘机到某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书写了叛逃书,声称要“自由”,请求将其送到某国或台湾,不愿回中国大陆去。后又给4个国家的首脑写信,呼吁这些国家领导人要求加蓬总统邦戈不要将自己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叫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后经加蓬政府引渡,于同年5月19日被押解回国。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国刑法》概述第3页[法律问题]当时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

3、种意见认为,沈令的行为已构成投敌叛变罪,因为沈投向某国驻加蓬大使馆要求将其送到某国或台湾,并书叛逃书和反动条幅的行为说明沈具有反革命目的,构成投敌叛变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沈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其一,沈令不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沈投奔某国的目的,是羡慕资本主义国家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并无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意图;其二,客观上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行为,而仅仅是投奔、逃离行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中国刑法》概述第4页[法理分析]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沈令的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理由是:(1)被告人沈令本意是追求物质享

4、受,羡慕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活方式,但他采用的是投敌叛变的方法,投敌已成为沈的目的,而投敌必然背叛祖国。同时,被告人还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叫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都说明被告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2)被告人沈令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沈借机进入了外国大使馆,声称要“自由”,请求将其送往外国或台湾,沈怕被引渡回国,分别给4个国家的首脑书写“呼吁书”,呼吁这些国家领导人向加蓬总统提出要求,不要把他交回中国。由此可见沈既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又实施了具体投敌叛国的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中国刑法》概述第5页1997年刑法第109条在第108条规

5、定的投敌叛变罪之外又单独规定了叛逃罪,所以,如果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沈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命援助加蓬期间竟然叛逃至某国驻加蓬大使馆,并书写叛逃书,要求所谓“自由”;被告人沈令还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叫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其行为符合叛逃罪的特征,应当以叛逃罪定罪处罚。《中国刑法》概述第6页沈文清间谍案[案情介绍]被告人沈文清,男,64岁,江平农城统计员。被告人沈文清于1984年4月30日去香港探亲。在港期间,沈参加了台湾“国防部情报局”驻香港的特务组织,代号“7317”。在经过密写、显影和密码翻译等特工训练后,沈接受敌特

6、机关的派遣,携带活动经费和作案工具,于同年6月24日返回农场。1984年7月至1985年5月,沈先后向敌特机关投寄密写信9封、明文报安信2封,提供了我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形势等情报。在此期间,沈先后共收到特务活动经费2994港币。《中国刑法》概述第7页[法律问题]当时在审理此案(适用1979年刑法)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文清的行为构成间谍罪,理由是:刑法第97条将为敌人提供情报,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行为包括在间谍罪之中。此外,沈尚未实施特务破坏活动;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文清应定为特务罪,理由是:沈参加的是国民党特

7、务组织,并接受其特工训练和派遣任务,潜回大陆后,为敌特机关刺探、提供了重要情报。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中国刑法》概述第8页[法理分析]当时本案提交讨论时,审判委员会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沈文清的行为已构成特务罪。理由是:(1)间谍和特务,都是国内外敌人用来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的工具。二者的区别,只是任务不完全一样,使用这两种概念的习惯不尽相同。我国1979年刑法第97条是把特务包括在间谍罪之中,按照该条的规定,“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接受敌人派遣任务”,是属于间谍行为之一。可见,特务与间谍之间是有联系的,并无本质的不同。但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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