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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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管理文件编号:YQSQG/AG-GL-21-2007批准:纪义发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2007年9月1日发布2007年9月1日实施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发布前言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而制定,是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的管理文件之一。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起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王征民于全仁1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2术语定义(无)3职责(无)4工作内容及要求4.1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制度、规定,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危害女职工身体健康、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因素,保证女职工、未成年工的

2、身体健康。4.2对长期从事直接接触铅、汞、苯作业的女职工,应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调整适当工作。4.3女工卫生室是保护女工安全健康所采取的一种卫生措施。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且有经过卫生知识训练的专人管理。4.4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第W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4.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宜做过重的、推、拉、扛、抬、攀高、扭转、震动、长时间行走等重体力劳动,不应在正常劳动时间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一般不应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且应适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定期去医院检查,应准假

3、并算做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4.6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宜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给予适当的照顾。4.7女职工在生育假和给婴儿哺乳时间,应按国家女工保护规定和厂考勤制度执行。女工在哺乳期间不应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作业。4.8对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不应安排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锅炉司炉

4、作业等。4.9对患有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系统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的未成年工不应安排其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第二级以上的低温、高温作业,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4.10厂医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以前,工作满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情况安排从事适当的劳动。5相关文件(无)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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