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

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

ID:42352478

大小:63.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9-13

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_第1页
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_第2页
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_第3页
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_第4页
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年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师教育综合考试大纲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2年福建省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考试大纲一、考试性质福建省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是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参加的全省统一的选拔性考试。考试结果将作为福建省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录用面试的依据。招聘考试应从教师应有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聘考试应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二、考试目标与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新时期合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的素质要求为依据,结合我省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充分体现新课程改革的基本精神。力求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应聘者掌握时事

2、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等方面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三、考试范围与内容考试范围主要涵盖时事政治、教育法律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四大模块。(一)时事政治模块1.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2.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国内外重大时事(二)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模块1.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10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

4、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

5、者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10(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

6、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7、》(2006年修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三

8、章学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四章教师10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