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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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骗房屋买卖案1.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查标准?2.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3.评估是否为必经手续?4.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判理?个人二手房买卖一、申请人买卖双方(注: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二、所需提交材料1、完税凭证(原件)(请先行到旧楼4楼办税服务厅缴税)2、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3、产权证(原件)4、资金托管合同或二手房交易付款具结声明(原件)5、买卖合同(原件)(到我中心受理窗口当场签写)6、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

2、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持下列文件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合同文本、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户籍证明不是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要件。评估不是买卖双方交易和产权过户时必须要提交的法定要件,不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也不是登记发证行为的一个前置程序。卖方在这件事件中有重大过错,她对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失去控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出租房屋或者出卖房屋,必须到房屋管理

3、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如果出现不利后果,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卖人承担责任;而卖方与他人所签订的房屋协议未经过登记,出现问题其是有责任的,这种责任不能让善意取得房屋的第三人卖方和大连市房产局来承担。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大连市房产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权。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房产局对登记发证行为只负有形式审查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

4、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废止)第4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材料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物权的存在状况进行实质的审查。在进行登记之前,登记机关应对物权的存在以及物权的类型和形成过程进行全面的核实。与实质审查权相

5、对应,登记机关如因审查疏忽,使登记的物权与该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就应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仅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表面上的审查,物权的变动过程与登记之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关不负调查职责,当物权的真实状况与登记的状况不符而登记机关对此无过错时,登记机关不对此承担责任。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6、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诊所拒诊案2.出租车拒载案分析要素:1.法律规定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不能手术;2.在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3.医院遵守法律没有擅自手术,严重后果发生。国务院1994年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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