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 民法 讲义

司考 民法 讲义

ID:42431449

大小:48.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9-15

司考 民法 讲义_第1页
司考 民法 讲义_第2页
司考 民法 讲义_第3页
司考 民法 讲义_第4页
司考 民法 讲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考 民法 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司考民法讲义民法是一部权利法也是一部私法,对民法的学习首先要构筑一个系统。学习民法前心里首先要有这样一句话,然后围绕这句话展开,便可自成体系。这句话是:人在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内作出了法律行为发生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引起了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即首先我们了解主体即人,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0具体内容: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1.始于出生1.1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1.2胎儿的特留份(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

2、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28条。2.终于死亡2.1死亡的含义(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2死者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权)的保护:(2)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

3、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B)10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

4、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法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们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三类1.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的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前提是要精神正常1.2无行为能力人,原

5、则上,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统为无效;10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是有个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1.3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第一,在其行为能力内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想适应的民

6、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二,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又分为三类:A纯受利益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B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1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确认。C非合同行为比如单方行为(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 无

7、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监护监护制度在司考考试中考的很少,只要注意几个法条就可以了。民法通则十六条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基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

8、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生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