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

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

ID:42452345

大小:464.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9-15

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_第1页
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_第2页
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_第3页
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_第4页
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刘涌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刑法案例分析之八案例聚焦——刘涌案2021/7/152刘涌案案情介绍问题二审改判刘涌死缓理由是否成立?如何看待对刘涌案的争论?如何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研讨死刑的适用条件。死缓的适用条件。本案的分析。审判过程2001年3月:刘涌被押解回沈阳公安局刑警支队·2002年04月17日:“黑道霸主”刘涌一审被判死刑·2003年8月15日:沈阳刘涌案终审刘涌改判死缓·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2021/7/153案发2000年7月,沈阳警方悬赏五万元通缉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7

2、月10日下午,刘涌携妻在企图逃往俄罗斯的过关审查时被边检人员发现。黑河警方布网堵截,于11日晚在一出租车里将刘涌及其同伙高伟抓获。……4一审死刑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5二审死缓2003年8月15日,辽宁高级法院“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在终审中判处刘涌

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62021/7/15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2003)刑提字第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4、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

5、,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2021/7/15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

6、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

7、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张凤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佟林、徐冲到庭参加诉讼。现

8、已审理终结。2021/7/159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刘涌纠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等人,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实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间,刘涌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刘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