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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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来说,当前尤其要不折不扣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一是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其中,外商到我市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等形式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对其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相关规定免征营业税。三是严格按照2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要求,全力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工作。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一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纳税人自用的土地及房产,减按70%征收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二是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

3、缴土地使用税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二)继续执行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好“免三减二”政策,即:我市民族自治县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支持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对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本)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限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务院明确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工作方向,认真做第一轮西部大开发

4、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尾工作。同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的有关精神,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三)从我市发展实际出发,用好用活下列相关税收政策1、支持发展高新技术和软件技术,符合省委、省政府提升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的战略部署。重点贯彻好以下税收政策: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5、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对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坚决予以免税。3、大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

6、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7、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符合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根据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8、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凡同时符合(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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