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标准以及广东地区交割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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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铝锭的交割第二十三条交割单位:25吨。第二十四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第二十五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二十六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二)到库商品

2、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

3、布。第二十八条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第二十九条磅差:不超过±0.1%。第三十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第三十一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第六章锌锭的交割第三十二条交割单位:25吨。第三十三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第三十四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三十五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每一

4、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三)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5、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第三十七条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第三十八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第三十九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

6、仓库,见附件二。第七章铅锭的交割第四十条交割单位:25吨。第四十一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第四十二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第四十三条交割商品的包装(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二

7、)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三)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第四十四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第四十五条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

8、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第四十六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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