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_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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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司法赔偿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第二节司法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司法赔偿费用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司法赔偿的特征由以上因素所决定,司法赔偿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

2、原则,范围很窄。4.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关注的是以何标准和依据来确定国家对司法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1.无过错责任因其性质所限,不适于作为国家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因而不应是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2.有关“错误逮捕”,确实存在应如何理解的问题。返回第二节司法赔偿的范围一、司法赔偿范围概述(一)司法赔偿范围的涵义司法赔偿范围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二)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指界定司法赔偿范围的具体尺度。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实际上也起着确

3、定司法赔偿范围的作用。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1.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二、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1.错误拘留。2.错误逮捕。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具体来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

4、没收财产已经执行。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1.违法罚款。2.违法拘留。(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1.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五)《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与《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关系《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否可不受《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限制,在适用时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四、国

5、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含义(二)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六)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七)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返回第三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一、司法赔偿请求人(一)司法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司法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和财产

6、权遭受违法司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司法赔偿请求权人是依法享有司法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相比,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特征表现为:1.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请求人产生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各自运行的特定范围中。2.行政赔偿请求人依其申请救济的不同程序而有不同的称谓,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称谓始终如一。(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确认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司法

7、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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