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制度鲁商集团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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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律师制度:鲁商集团的实践与思考作者:王茂松胡磊(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来源:《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二期)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于8月4日在北京举办"企业法务的发展方向与国际经验高峰论坛”。本次论坛有两大主题,分别是“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和“中国企业合规管理”。我们邀请多家中外知名企业的中国总法律顾问做专题发言。公司律师制度该如何推动,与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什么关系,这是当前广大企业法律顾问非常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推荐的这篇文章是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王茂松与胡磊所写。鲁商集团是全国开展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单位。他

2、们的文章为这一问题的探讨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王茂松先生也将在此次论坛中做专题演讲,向大家分享鲁商集团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经验,探讨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对企业法务工作的影响,以及与实现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的关系。摘要公司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为满足律师制度的完善需求而诞生,有其独特的价值。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新要求,预示着历经十余年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将迎来职业发展的春天。本文从笔者所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商集团”)2011年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的背景和实践做法出发,对试点中遇到的困惑进行剖析,并思考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

3、的建议,为有意试点公司律师的企业提供参考。关键词公司律师实践完善思考文章节选——对完善公司律师制度的思考(一)公司律师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公司律师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司法部于2002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是公司律师试点的主要依据,该文件对公司律师试点的指导思想、任职条件、主要职责等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重新修订的《律师法》并没有对公司律师进行明确规定,至今尚无全国性的配套制度进行深入和细化。顶层设计的缺失与配套制度的不足使该制度一直处于缓慢的试点过程,并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1)未形成同社会律师的差异化管理司法部门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通常参照社会律师管理的

4、相关制度执行,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附属于社会律师。具体体现在培训内容欠缺公司律师更关注和更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内容;共用培训团队,培训预期效果尚需提升;考核标准同社会律师一致,并不实际反映工作内容从而影响考核效果,等等。(2)设立条件存在一定障碍《律师法》规定3名律师以上才能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本出于加强管理,但将有意愿申请公司律师执业但本企业又达不到设立律师事务部条件的人员拒之门外。实践中,存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挂靠实习和执业的现象,而这通常需要企业出具虚假的离职证明,然后律师事务所才能按照规定接受该人员实习和执业,存在不规范之处。(3)缺乏激励机制,薪酬机制未市场

5、化公司律师的工作广度和深度并不亚于社会律师,但薪酬待遇没有市场化,仍是企业自定标准。同时,虽然司法部规定公司律师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实践中并没有对公司律师进行职称评定的具体统一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积极性。2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当务之急需广泛调研对《律师法》中关于公司律师部分的修改完善建议,同时遴选优秀的公司律师代表参与修订《律师法》,在增强公司律师社会认知度的同时,明确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细化权利义务,建议:(1)明确公司律师制度的独立地位,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单独明确公

6、司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实现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的多样化。(2)建议专门建立公司律师行业协会或至少明确律师协会下设专门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该业务委员会应以公司律师为主导进行管理。同时应明确在律师协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律师进入协会核心管理层(如会长、副会长等的比例)对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事项,一并进行相应调整。(3)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奖惩与考核机制。建议从公司律师的岗位职责出发,充分考虑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仅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职业特点,适当调配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的占比,以考核标准引导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同

7、时建议参考法律顾问及社会律师现有的等级评审制度执行公司律师的考核定级。(二)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资格的衔接与过渡1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鲁商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根据国资委规定在企业同时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两种并行的制度在功能目的、基本职责上几乎完全一致,但因主管机关不同造成管理上的交叉和空白。当前国家已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笔者认为,这是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种制度融合统一的契机,其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公司律师制度,主要原因在于:⑴公司律师制度较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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